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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下城区促进企业上市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6-2 16:05:02        发布来源:企财科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单位:

《下城区促进企业上市的财政扶持政策》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杭州市下城区委办公室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月4 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上市 扶持政策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区四套班子领导

中共杭州市下城区委办公室      2009年1月4日印发

下城区促进企业上市的财政扶持政策

 

为鼓励和引导我区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扶持对象

1、在下城区纳税并且财政收入级次在我区的独立核算企业。

二、上市培育条件和申报

2、列为上市培育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符合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要求;(2)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我区鼓励发展类产业;(3)企业在我区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和良好的信用;(4)企业已制定具体的上市计划,建立了上市工作机构。

3、上市培育对象的申报。凡符合上市培育条件的企业,可向区上市办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基础资料。由区上市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经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市有关部门审批。

三、扶持政策

4、企业改制或新设为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登记、正式确定保荐券商、上市前辅导的,并经区上市办批准列入上市培育对象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上市培育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企业因资产评估增值、资产重组等原因新增的区地方财力的50%奖励给企业,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6、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当年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年递增15%以上部分的区地方财力,可按30%—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7、对经过培育实现国内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过培育实现境外上市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对境外上市后所募资金的80%以上在我区投资的或超过5000万元在我区投资的上市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对注册地迁入我区且纳税登记在我区的上市企业, 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对实现“借壳”上市,并成为绝对控股的企业,迁入我区后三年内视纳税情况给予50—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按总部经济财政扶持政策给予相应的财政扶持。

四、附则

1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我区鼓励发展类产业、信用良好、成长性强的重点骨干企业、骨干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同等条件优先扶持。

12、奖励额度原则上以企业上一年对区地方财力贡献为限,对新办企业可适当放宽,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 按规定执行。同一项目在区财政奖励后又获得市级以上财政或有关部门奖励,区财政奖励则视作配套,若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13、各项奖励资金由区本级财政与街道按照财政分成比例分别承担。

14、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再享受同类扶持政策。

15、本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区出台的有关政策如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省、市出台的政策,按有关文件执行。

16、本政策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