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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下城区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6-2 16:05:02        发布来源:企财科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单位:

《下城区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杭州市下城区委员会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

                              2009年1月4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经济发展 若干意见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区四套班子领导

中共杭州市下城区委办公室      2009年1月4日印发

下城区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坚定企业发展信心,进一步鼓励我区企业创新创业,实施高新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两轮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南有CBD,北有新天地”发展新格局,促进我区经济新腾飞。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精神,按照强化引导、突出重点的原则,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1、引导企业发展知识产权。以培育专利示范(试点)企业为重点,引导企业申请专利,实施专利技术,首次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区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15)万元、15(10)万元、8(5)万元、5(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首次认定为省级版权示范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企业获得授权的各类专利,按区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首次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的企业,按规定给予配套资助,资助资金专项用于添置科研装备、引进人才和科研开发。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企业首次认定为区级研发中心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通过两年一次的同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考核,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的补助。

3、鼓励企业产学研合作。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申报国家、省、市级科技攻关项目和产业化项目,立项后按规定给予配套资助。企业与国内外“大院名校”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通过市级验收后,按实际投入额的1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鼓励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凡在区内实现产业化的科技成果,并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5、鼓励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引导企业通过国际技术贸易、技术合作等方式从国外取得的先进技术或装备,运用其设计理论、工艺流程等技术要素,成功地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并实现产业化。用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按引进购置费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鼓励企业管理创新

6、推进企业技术标准化建设。引导企业运用技术标准化支持产品开发,提高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对企业新研制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成员单位或引进国家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制定先进技术标准进行关键技术项目攻关,按市有关规定给予配套资助。

7、推动企业争创品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浙江省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免检产品、著名商标或知名商号)等称号的企业,按市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通过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复评的企业,给予减半奖励,通过其他称号复评的企业,按配套标准给予减半奖励。首次获得杭州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首次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省市级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实施实际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的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环保减排、循环经济项目,比照技术改造项目资助比例并提高2个百分点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首次评定为绿色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鼓励企业管理上台阶。引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食品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通过ISO9001、GSP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规模以上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或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加快信息化技术应用普及。首次认定为国家、省、市信息化示范(试点)企业,给予30(15)万元、15(8)万元、6(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省、市信息化示范(试点)项目按信息化示范(试点)企业相应等级给予一次性减半奖励。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成长性强的企业实施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应用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信息化示范、试点企业实施的项目提高2个百分点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应用ERP技术的企业,按ERP软件费用的2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1、引导企业做大规模。首次列入“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公司”、“中国行业100强企业”名单的企业,按当年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的区地方财力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万元。

12、每两年组织评选重点骨干企业、骨干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和最具成长性企业,并按照区政府有关评选办法实施奖励。对区地方财力贡献前10位的企业授予“突出贡献企业”称号、年纳税额超1亿元的企业授予“纳税超亿元企业”称号,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称号授予、奖励与重点骨干企业等评选、奖励同年度实施。

13、鼓励创投企业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首期3000万元,用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社会风险资本投资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跟进投资、阶段参股。

14、鼓励和引导企业上市。积极培育区级上市培育对象,实行上市培育对象分类指导和全过程跟踪服务,积极推荐成为市级上市培育对象。上市培育对象进入上市辅导期、经过培育实现国内或境外上市的企业,可享受市、区有关促进企业上市的扶持政策。

四、鼓励企业投资发展

15、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符合区情和高新产业发展导向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光机电一体化、节能环保等高新产业落户我区发展,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微电子、集成电路和软件等在区内实施产业化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16、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大旅游产业、信息服务业、金融服务业、商贸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科技服务业、中介服务业、房地产业和社区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优先引进大型商贸零售企业或连锁经营企业、大型专业旅游企业、专业物流服务企业、大型专业运输企业或仓储企业落户我区发展,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7、鼓励企业技术改造。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实施投资额的500万元以上(中小企业2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采用高新技术实施投资额300万元以上(中小企业1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资助,其中属于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大杭外资金投资项目,或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两港”企业和区级以上重点骨干企业实施的项目,提高2个百分点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绩效显著项目,可适当降低实际投资额限制。

18、鼓励国内外服务外包企业和企业总部投资落户。对投资以承接离岸外包业务为主的服务外包企业,其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且有实际税收的,按市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对来我区落户的服务外包企业总部(含地区性总部)且有实际税收的,其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含租赁用房)给予一定的补贴(按每平方米计算)。

19、扶持具有行业特点的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企业新建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区域性公共信息和交易服务平台、20万元以上的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项目,分别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2%、2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且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公共电子商务信息和交易服务平台,第一年按对区地方财力实得部分的50%给予资助,第二年和第三年按照比上年(最高年份)对区地方财力增量部分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按照首期网络服务年费的1/3给予一次性补助。企业被评选为市级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0、在我区落户的城市综合体建设项目、投资额2000万美元或2亿元以上《品质下城三年行动计划》“十二大工程”项目,或对具有产业发展或重大品牌辐射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或世界知名跨国公司设立的研发机构、分支机构,或稳定大企业和具有良好成长性企业在我区继续发展,确有需要的,由区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扶持与优惠政策。

五、鼓励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21、在我区连续三年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年均增幅10%以上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金融、垄断和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在第四年按照第三年比第二年对区地方财力增量部分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2、加大对利用自身资源新建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并经区政府认定的产业园(基地)、产业集聚区的主办单位扶持,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按所有入驻企业实现的区地方财力比上年(最高年份)增量部分5%的比例资助主办单位,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利用自身资源已建立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产业园(基地)或产业集聚区,入驻企业年纳税总额超过1亿元的,依照“纳税超亿元企业”奖励标准奖励主办单位,按重点骨干企业等评选、奖励同年度实施。

六、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23、加大项目无偿资助力度。对在我区创办的大学生企业,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择优给予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等四个等级之一的一次性资助,专项用于购置经营设备、生产经营场所租金、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等费用。

24、实施创业期房租减免。入驻创业园的大学生创办企业,在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免收两年房租;对在创业园外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租赁创业用房,给予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第一年每天1元/平方米,第二年每天0.5元/平方米的房租补贴。留学人员进入创业园创办企业,给予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第一年免房租100%,第二年免房租50%,第三年免房租30%;留学人员在创业园外租赁创业用房,给予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第一年每天1元/平方米,第二年、第三年每天0.5元/平方米的房租补贴。

25、优先承租人才公寓住房。在我区创办企业的大学生、留学人员,优先承租区政府人才公寓住房。

26、 落实配套上级资助资金。对在我区创办的留学人员企业,积极帮助企业申报上级资助资金;列入国家、省财政资助的留学人员创业项目,区财政按规定给予配套。对获得市政府资金资助的,区财政给予不低于1:1配套资助。

27、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参加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本区户籍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给予每人500元/年的区社会保险费补贴。

28、鼓励开办促就业创业园。按照促就业创业园的场地面积、企业发展规模、吸纳失业人员就业人数和对区地方财力贡献,自促就业创业园创办之年起三年内,每年对创办者给予5万元至25万元的资金扶持。

七、帮助企业解困促发展

29、加强对企业的融资支持。引进外地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增加资金供应渠道,加强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吸引各类资金参与我区经济建设。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扶持。

30、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鼓励优质规模大企业重组兼并经营困难或可能产生债务风险的中小企业,化解金融风险,扩大品牌、标准、专利的规模化生产。在重组兼并后第一年产生的区地方财力增量部分,给予一次性100%资助。

31、提供应用性人才保障服务。积极为企业提供公共中介服务,为企业引进急需的技术和实用人才。支持各类培训机构和企业积极开展业前培训、在职培训;举办本区户籍失业人员、未就业的普通全日制大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免费创业培训和后续服务,为企业培养实务型人才。

八、附则

32、对我区经济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企业家、高级管理技术人员,经区政府认定后,其子女入学、家属进杭落户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33、本意见的扶持对象必须是在下城区纳税并且财政收入级次在我区的独立核算企业,资助(补助、奖励)额度原则上以企业上一年对区地方财力贡献为限,对新办企业可适当放宽,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若同一企业(项目)适用同一类别的多项资助(补助、奖励)的,可以择优执行,但不能重复享受;若同一企业适用同一类别的资助(补助、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补差额部分。同一项目可获得区财政、市级以上财政或有关部门多次资助(补助、奖励)的,则区财政资助(补助、奖励)视作配套,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34、各项资助(补助、奖励)资金由区本级财政与街道按照财政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属于区科技经费列支的范围,按照区科技经费使用规定执行。

35、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再享受同类扶持政策。

36、本意见中“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货币种类除特别指明之外,均指人民币。

37、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区出台的有关政策如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省、市出台的政策,按有关文件执行。

    38、本意见由区发展与改革局、区经贸旅游局、区科技局、区外经局、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