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能告诫制暂行办法
效能告诫制暂行办法
一、效能告诫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的一种方式。经核实,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给予效能告诫。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效能告诫:
1、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制度,情节轻微的;
2、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3、工作效率低下,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4、不遵守机关工作制度及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经主管领导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5、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与他人发生争吵的;
6、其它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三、对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由局效能建设办公室作出决定,并签发《效能告诫书》。
四、宣布效能告诫决定时,局效能建设办公室和有关科室领导与被告诫对象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发给《效能告诫书》。效能告诫材料抄送局人教科备案。
五、当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当年内被告诫二次及以上的定为不称职直至调整岗位、降职、辞退,所在科室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六、机关工作人员对效能告诫有申辩的权利。机关工作人员对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辩,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效能告诫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但申辩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的执行。
七、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时,由局效能建设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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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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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核实,认为你已严重违反《下城区财政局效能告诫制暂行办法》第 条第 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效能告诫。告诫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告诫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申请复审。
下城区财政局效能建设办公室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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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告诫书
_____________:
经调查核实,认为你科室工作人员__________已严重违反《下城区财政局效能告诫制暂行办法》第 条第 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效能告诫。告诫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请接本告诫书后,加强对该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育;其年终考核按照《下城区财政局效能告诫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本告诫书已送人教科备案。
下城区财政局效能建设办公室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