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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结算制度

发布时间:2009-7-2 12:52:57        发布来源:杭州市下城区财政局

中共下城区委办公室  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

            

 

区委办〔2001〕43号

 

为深化财政收支管理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区委、区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在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结算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实行会计集中结算制度的范围和步骤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以国库集中收付制为方向,侧重资金结算,兼顾会计核算。采用集中核算与集中结算相结合的模式,对财务核算力量薄弱或者人员较少的单位实行集中核算,其余单位实行集中结算。

实行会计集中结算制度的单位为: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区人大、区政协机关,区级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区人民法院、区检察院以及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区级事业单位。纳入会计集中结算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

会计集中结算工作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分批实施、精心运作”的原则组织实施。第一批以区行政中心区域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为主,从2002年1月1日起实行;其余单位为第二批,从2002年4月1日起实行;学校、医院为第三批,具体实行时间另行安排。

二、   会计集中结算的基本运作方式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对财政资金进行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结算。实行会计集中结算后,仍保持“三个不变”:一是预算管理体制不变,年度经费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仍然由各单位编报,财政审核后批复各单位;二是单位的理财机制不变,资金的使用权和审批权仍在各单位;三是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单位的各项收支仍由单位审批并承担相应的会计法律责任。

1、          单位统一开户。单位所有的银行帐户一律取消(工会、学(协)会、食堂、党团经费帐户除外),由单位根据银行帐户注销有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并将银行存款余额转到结算中心集中帐户中,结算中心统一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为方便结算中心的数据传输和对帐,结算中心将为各单位设立分户。

2、          资金集中收付。收入方面:各单位所取得的各种已纳入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管理的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取得的各种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不含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直接缴存财政专户;各单位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缴入结算中心帐户。支出方面:对改革单位已列入改革范围的所有资金拨款,必须拨到结算中心帐户结算支付。

3、          统一办理结算。为加强单位支出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须建立单位财务审批、资金领报专人负责制。单位应指定财务审批人和结报会计,并要求预留一张盖有单位公章及财务审批人签名、盖章的印鉴卡报送结算中心备案。单位的有关现金、转帐、汇兑等资金结算,以及经费的拨入、付出、往来代收代付等,均由单位的结报会计到结算中心办理。

4、          集中核算与网络监管。为规范单位核算行为,加强会计信息监管,实行财务数据共享,在结算中心建立数据库和平台,与单位实行电子联网。对财务核算力量薄弱的小单位由结算中心进行会计集中核算。其余各单位按照统一的财务会计软件进行核算,会计核算过程(包括凭证编制、帐簿登记、报表编制等)由单位会计人员通过电子网络传输到结算中心,实行远程集中监控。

结算中心资金结算采取柜台式服务,通过结算中心开展对外受理结报,并由结算中心开户银行在财政服务大厅设立专柜,代理现金、转帐、汇兑、托收、托付等出纳业务。

三、会计结算中心的业务运作程序

(一)财政资金的流入

各预算单位按照年初预算与实际需要,分拨款的不同情况填写相应的拨款申请表格,经审核批准后,从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将资金划入结算中心集中户。结算中心会计按有效凭证分单位及时入帐。

(二)财政资金的使用

1、          工资的发放按统发工资的规定办法执行。

2、          其他各项支出,由支出单位填写、打印有关审批凭证,经单位财务审批人签章后,由结报会计持相应原始票据和审批凭证到会计结算中心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3、          政府采购的支出按政府采购的规定办法执行。

单位累计领报的额度不得超过批准的预算,如超预算,结算中心将无条件拒付。结算中心会计按有效凭证分单位及时入帐。

(三)票据领用规定

为加强票据管理,结算中心所需的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等票据由会计结算中心根据用量统一到开户银行购买,并由专人进行登记和管理。单位根据业务需要使用量到结算中心领用票据,并办理签收手续。

(四)备用金管理规定

结算中心根据各单位年度经常性支出预算和日常资金支出量的大小,核定各单位一定额度的备用金,以银行信用卡形式由单位结报会计保管。各单位发生的日常零星开支,可以提取现金支付,也可以用备用金卡直接支付。备用金使用后,单位结报会计按有关规定到结算中心结报并补足备用金。

(五)电子网络管理规定

实行电子联网后,为确保会计核算信息的准确、及时,单位应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统一的财务软件设置的会计科目、预算科目及科目编号进行帐务处理,有关科目设置不能任意变更或添减,如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核算科目,需将有关内容抄告结算中心,并由结算中心统一设定备案;对用于发放个人收入的资金,需在有关记帐凭证中说明发放资金来源和发放标准;同时,为便于对各单位会计信息的查询和监管,要求各单位于每周一将已登帐的数据通过网络传输到结算中心数据库。结算中心根据需要对各单位会计数据进行管理和汇总。实行电子网络管理后,有关领导和部门可以在权限范围内通过网络及时查询财务收支情况。

四、实行会计集中结算的单位与会计结算中心的职责

(一)          实行会计集中结算单位的职责

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产物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向区财政局报送年度经费预算,并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向结算中心提出按月分款的用款计划;确定本单位财务审批人和财务经办人,配合结算中心做好会计结算工作。财务经办人应熟悉会计业务,要按照结算中心的要求做好各项结报事项。

(二)              会计结算中心职责

 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各单位的帐套,设置会计帐户,进行会计结算,编制会计报表;负责向区财政局申请拨款、对帐;办理各单位的现金收付及其他收付事项;按照区财政局核定的单位年度预算,协助各单位会计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控制和监督;做好各单位会计档案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并对其保密;提供统一格式的支票领用、费用报销等有关专用凭证等。

五、实行会计集中结算制度的工作要求

实行会计集中结算制度,涉及到部门利益关系的调整,这既是一项严肃的任务,又是一项操作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必须统一思想,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稳步推进。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高度重视会计集中结算工作,由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层层落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同时,要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二)认真配合,做好帐户清理和会计移交工作。清理帐户是实行会计集中结算的基础工作,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做好本单位的账户清理和会计移交工作,原在银行开设的机关(事业)经费(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账户撤销。对有往来款项核算的单位,允许其设立一个专门用于核算往来款项的银行账户。有经费转拨关系的单位,其下属单位的拨款由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直接拨付。实行会计集中结算制度后,各单位要按照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的原则,继续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增收节支,强化资金管理和审批。

(三)通力合作,精心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精心制定会计集中结算的实施方案,周密细致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同时要加强管理,强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用好、管好各项资金。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会计集中结算工作以及未纳入集中结算的单位往来款项等资金活动的监督检查,同时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对会计集中结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工作,防止私设账户。

(四)严肃纪律、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实行会计集中结算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必须切实增强大局观念、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私分公款,转移资金,搞体外循环等违纪行为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附:1、实行会计集中核算、集中结算单位名单

2、第一批、第二批纳入会计结算中心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