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资金国库直接支付暂行办法
下城区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
国库直接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财政支出管理,加强财政监督,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管理范围,是指区属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区属单位办公用房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消防、水电机电安装以及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我区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是指区财政局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其他资金,下同),通过在会计结算中心开设的各单位基建专户,按投资评审结论和基建工程合同、监理合同的约定,直接支付给项目承建单位、项目监理单位的拨款方式。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办法后,不改变项目建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申领。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预算安排及工程实施进度,填写《财政资金使用计划》,分资金来源、项目名称、预算科目和支出内容的用款计划,向财政局国库科提出专项资金申请,国库科根据预算安排,按工程进度将专项资金拨入建设单位的经费帐户。建设单位将资金整笔划入基建专户。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支付。
(一)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区财政局授权建设单位自行从资金专户中支付。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合同的约定付款,在办理竣工决算之前,支付工程进度款最高不得超过总投资额的70%。
(二)竣工决算款的支付。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向区财政局提供审计局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书,由会计结算中心将款项直接支付给承建单位。
(三)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工程建设过程中,经政府采购的商品,会计结算中心根据政府采购中心出具的支付通知书,直接支付给商品供应商。
(四)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具体预留的比例和时间,由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规定通过合同明确。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纳入会计集中结算。
根据《下城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结算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指定财务审批人和结报会计,并按要求预留一张盖有单位公章及财务审批人签名、盖章的印鉴卡报送会计结算中心备案。所有项目资金的拨入、支付,均由结报会计按照规定填写资金结报单,并带原始凭证,到会计结算中心办理收支结报。项目资金来源有多个渠道,在支出时不再区分资金来源,会计结算中心按预算分项目控制支出,对于超出项目预算的支出,不予办理支出结报。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国库直接支付和会计集中结算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的原则,首先对区建设局以及区城管办实施的背街小巷改善工程项目、区体育局实施的体育中心项目试行本办法,根据实施情况,逐步把范围扩大到全区行政事业单位。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