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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城区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经营者薪酬考核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3-1 8:57:17        发布来源:国资科担保中心

 

    为确保授权经营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经营者收入分配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经营者薪酬考核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考核范围

    试行单位:下城区国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根据试行情况,在其它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推广。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区属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经营者,包括董事长和总经理,以及经营班子其他成员。

    三、考核原则

    薪酬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按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股东权益最大化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要求进行考核;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按照职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四、考核内容

   (一)薪酬考核主要采用年薪制考核形式。年薪制考核是指是以年度为单位,依据营运机构的生产经营范围和经营业绩,确定并支付经营者年薪的考核方式。

   (二)年薪制考核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工作目标考核年薪三部分组成。根据各营运机构实际情况,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时,相关标准可作适当调整。

    1、基本年薪。营运机构董事长、总经理基本年薪暂定为10万元。

    2、效益年薪。效益年薪考核指标为各营运机构当年实际完成并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当年净利润。

    效益年薪=当年净利润×绩效分配比例

    当年净利润应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并调整各项非正常因素;绩效分配比例按企业资产经营情况设定,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算。

    效益年薪考核结果为负数的,相应扣减基本年薪。

     3、工作目标考核年薪。工作目标考核包括区委区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考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完成情况考核、以及社会管理职能履行情况考核等内容。

    (1)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考核,指按照《下城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考核,在基本年薪10%以内设置该项工作目标考核年薪。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完成情况考核,指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和实际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情况进行考核,在基本年薪10%以内设置该项工作目标考核年薪。

    (3)社会管理职能完成情况考核,指对完成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信访工作、社会稳定等社会管理职能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在基本年薪10%以内设置该项工作目标考核年薪。

    (4)区委区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考核,指对区委区政府下达的投资、建设、融资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在基本年薪20%以内设置各项目标任务考核年薪。

    (三)为鼓励经营者的积极性,体现薪酬考核“效率优先”的原则,年薪考核结果不设上限。

    (四)待条件成熟时推出股权激励考核。

    五、考核和兑现

    (一)薪酬考核工作由区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牵头,由区国资办负责实施。

    (二)经营者的考核年薪经区国资办审定,通过经营业绩责任书确定营运机构每月平均支付额度;待年终经区国资办考核,报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由营运机构一次性以现金形式支付剩余额度。

    (三)除董事长、总经理外,营运机构经营班子其他成员的年薪收入按董事长(总经理)的80%计算。(二个及二个以上职务的,从高计,不重复计算)

    (四)经营者领取年薪后,不再享受公司的其他工资、奖金、津贴、工资性补助等工资性收入(住房补贴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并由公司人事部门建立工资档案进行专项管理。

    经营者或经营班子其他成员的工资在原单位领取的,在薪酬考核时,补足年薪收入的差额部分。

    (五)参加薪酬考核的单位必须按照计算经济增加值的净利润为依据,按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上缴比例为10%。不按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效益年薪为零。

    六、考核期限

    本办法自2009年1月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七、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在经营责任书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