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家电下乡补贴兑付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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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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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 |
浙财企〔2010〕129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家电下乡补贴兑付工作
若干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贸易局(经贸委、经贸局、商贸办)(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做好家电下乡补贴兑付工作,抓紧提高我省补贴兑付率,根据财政部等部门《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155号,以下简称《细则》)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经信委《关于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力度推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办申领并垫付补贴资金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0〕7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规定,现就家电下乡补贴兑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监管
(一)组织销售网点专项检查清理工作。根据《细则》相关规定,各市县商务、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销售网点一年来执行家电下乡政策的具体情况,在近期组织一次备案网点专项检查清理工作,并视情作相应处理。检查重点包括:网点建设管理是否达标、标识卡使用和登记是否规范,以及各网点的履职尽责情况。
1.检查中发现销售网点存在下列不良行为的,县级商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应当暂停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出现不良行为累积超过三次,应当立即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1)店内没有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
(2)未在规定时间内给购买农民开具发票,未将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信息及时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造成农民申领补贴延迟或无法申领补贴。
(3)对农民的服务要求不能及时响应,以各种理由拖延,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
(4)销售信息录入错误多,不能按规定严格区分“非补贴用户”和“补贴用户”,导致财政补贴用户虚增。
2.检查中发现销售网点存在下列严重不良行为的,县级商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1)抽取产品标识卡,将家电下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2)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型号,或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非家电下乡产品。
(3)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农民。
(4)未遵守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规定,终端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格。
(5)私自留用标识卡,留取或复印农民户口簿、身份证等领取补贴的有关资料,录入虚假购买信息等,骗取补贴。
3.家电下乡政策实施一年来,已备案的销售网点实际销售下乡产品台数不超过10台,且该销售网点所在城区(乡镇)已有其他网点的,县级商务部门可以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二)严格备案,加强培训,开展销售网点考核工作。目前我省备案的销售网点已覆盖大部分乡镇,各县级商务部门对新申请备案的销售网点要按照《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严格审核,提高准入标准,确保网点质量。对于已备案的销售网点,要进一步加强家电下乡业务培训工作,结合家电下乡政策内容变化、软件功能调整,不定期组织相关培训。
(三)开展家电下乡“示范门店”建设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工作,经研究决定,全省将开展家电下乡“示范门店”评选工作,省财政将对“示范门店”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行下发。
二、抓紧转变家电下乡补贴兑付方式
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办补贴方式是简化补贴兑付流程最直接、最简便的方法,根据《通知》规定,各地要加快进度,积极推行,
(一)我省农民跨市县(不含宁波,下同)购买下乡产品,应由产品销售地财政部门发放补贴。2010年7月1日后,外地农民跨市县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和本地农民一样,原则上应由销售网点统一收集补贴申领(垫付)资料,直接向网点所在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或进行垫付资金结算。如有补贴对象申领补贴不便利、户籍资料审核困难等特殊原因,方可选择到其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其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应按原规定予以审核兑付。
(二)销售网点要认真做好销售信息登记工作。发生家电下乡产品销售时,各销售网点要认真甄别购买人是否属于补贴对象,对于城市户口的居民、外省农民购买下乡产品,以及我省农民超过限购台数购买下乡产品等情况,要在软件系统中明确登记为“非补贴用户”,并仔细登记购买人的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为有关部门进行回访和实地调查提供条件。
(三)销售网点垫付补贴资金的预拨、结算工作。销售网点垫付补贴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原则上在10天内结算支付一次。为尽量减轻销售网点流动资金压力,对财务规范、垫付额较大的销售网点,财政部门可缩短结算支付天数,或采取先行预拨资金、定期审核清算的方式。销售网点垫付补贴后,负责复核的财政部门(窗口)仍要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确认发放。
(四)转变方式后补贴兑付工作的前后衔接问题。我省开始全面实施网点代办方式之前,已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可选择到户口所在地或产品销售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各有关财政部门应及时受理,为其提供便利,并按原规定抓紧审核兑付补贴资金,及时在系统中予以确认。
(五)积极采取措施,适当集中兑付补贴资金。由于补贴兑付方式转变,各地工作量发生较大变化,省财政将按各地实际补贴数量测算、预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采取相应措施,在财政部门、金融机构、部分乡镇设立几个窗口,适当集中办公,统一兑付补贴资金,并对窗口的人员、设备、经费给予重点保障,尽量减少由于所有乡镇全面铺开补贴兑付工作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三、妥善处理软件系统遗留问题
“未申报补贴台数”和“已申报未补贴台数”两个数据是影响补贴兑付率提高的关键因素。各市县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合作,及时对上述两项数据产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分门别类进行处理。
(一)未申报补贴台数。请各市县财政、商务部门从系统中导出当地网点的“未补贴备案”清册,及时督促销售网点进行清理,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是销售网点登记错误,将“非补贴用户”登记为“补贴用户”,购买人不符合补贴条件,从未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的,经核实后,可通过软件系统进行统一处理;二是补贴用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未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的,在销售网点核实的同时,要及时通知农户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对于偏远地区、长期在外的农户应采取相应措施集中上门发放补贴。
(二)已申报未补贴台数。该项数据直接取决于各级财政部门的工作效率,各级财政部门务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改变现状。一是已申报并实际已兑付的补贴数要及时在软件系统中进行确认操作;二是对已申报未审核的在途补贴,要抓紧采取相应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审核兑付,原则上当月申报的补贴应在月底前审核兑付,并在软件系统中予以确认。各地应在每月25日至月底期间,集中进行一次清理,及时兑现当月已在软件系统中进行销售登记并已申报的未补贴数额。
四、其他有关事项
由于我省城镇化进程较快,受城镇化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影响,部分市县的农民身份发生变化,但其享受的土地、计生、保险等政策仍和普通农民一致。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市、县(市)财政、商务部门经调研后认为具备可操作性的,可以通过正式文件予以明确,将该部分群众纳入家电下乡补贴范围;如不具备可操作性,应严格按照户籍证明上的身份信息执行家电下乡补贴政策。
二○一○年